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试行)》《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30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为社会提供更多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激发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提高建筑师的地位。省建设厅和省人社厅制定了《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推荐评选,评选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联系部门:勘察设计管理处0931-4609733
附件:1.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试行)
2.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社会提供更多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4〕71号)精神,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11〕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此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规划、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量的45%,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量的5%和15%。为鼓励省内小型设计单位积极参加创优争优活动,省内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小型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在评选中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条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省建设厅和省人社厅成立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及以上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及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完成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主体工程完成时间,按评选截止申报日期计算。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要求,或暂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经一年及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及以上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项目交(竣)工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项目生产运营(使用)时间,按评选截止申报日期计算。
(二)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甘肃省优秀规划奖评选范围:
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乡规划项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其它规划项目(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甘肃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十条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
(三)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成在我省境内的工程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注册地应为甘肃省内(省属重大项目除外)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优秀规划的单位,注册地应为甘肃省内(省域重点规划项目除外)且必须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相应的专项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报规划项目应与行业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体现抗震、防灾、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行业或总体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
(六)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申报软件应为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应用于行业的软件,仅作为本单位办公软件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三条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家或省内领先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在省内同行业内具有一定先进水平,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应有特色,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申报、评审及公示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积极推荐能代表本单位水平和能力的项目参评。申报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先进行单位内部遴选,再确定报送名单及单位推荐排序。申报项目及其主要参与人员,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见附件1、2、3、4、5),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说明、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报送省建设厅。
第十七条省建设厅组建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入库专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学会和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推荐,省建设厅审定。
省建设厅组建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专业评审组评委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3~7人的奇数。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特邀专家、部门代表等组成。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纳入专家库的人员给予大力支持,保证评审专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经费。专业评审组委员连续任期不应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申报项目公示。项目申报结束后,省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公示年度申报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初步评审。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或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本专业组申报项目的初评排序,评出本专业组初评项目建议名单及建议获奖等级。建议的初评入围项目应经过本专业组2/3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且建议入围项目数不应超过该专业组总评审项目数的70%。
(三)项目复核。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成复核组,对初评入围项目采用现场复查回访或函访等形式进行复核,复核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方面的评价,提出项目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可以否定初评意见。
(四)综合评审。省建设厅根据入围项目的专业组成情况,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复核保留的各专业建议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综合评审优先采用公开评议方式,当公开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五)提名获奖项目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六)审定。根据公示情况,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经省建设厅研究通过后,报省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省人社厅、省建设厅进行表彰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向参加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省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及中等城市总体规划以上的优秀规划奖单项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小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省优秀规划奖、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奖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单项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一条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度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优秀勘察设计奖是考核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资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树立争优创优意识,并积极组织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甘建设〔2016〕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甘肃省优秀规划奖申报表
4.甘肃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5.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2
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我省人才强省、人才兴业战略,激发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社会提供更多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4〕71号)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函〔2015〕2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下简称“省勘察设计大师”)是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的个人最高荣誉。省勘察设计大师分工程勘察大师、工程设计大师、规划大师。
第三条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五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省建设厅和省人社厅成立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实施(以下简称“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由省建设厅组建,评委会成员由省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的代表、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省内外知名勘察设计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凡在我省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拥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省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工程(规划)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还必须具备在我省注册的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注册工程师。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3项及以上重大工程或大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且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或主持编制过1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1项特大城市或2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或主持2项省上重点规划、专项规划,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执行效果良好,社会评价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1项及以上。
2.本专业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及以上。
3.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其中获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至少1项)。
4.本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其中获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至少1项)。
(六)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2篇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制国家或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设计并已发布实施。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达20年以上,有优先考虑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勘察设计工作年限,但不得少于15年。年龄及工作年限的计算,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者,在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申报表,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有关部门同意或加注意见后报送。
第十条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1)。
(二)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等。
(四)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五)重要奖项获奖证书。
(六)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七)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说明。
对于工业、专业领域的申报人,可提供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供评选工作参考。
第十一条申报人原则上须至少1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首届评选对书面推荐不作要求)。
每位推荐人每届最多可推荐1名申报人。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套,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连续3次申报省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须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违法建筑的勘察设计,并已形成事实。
(三)因勘察设计(含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在勘察设计(含规划)从业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五)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评选与发布
第十五条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六条初评时,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在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省优秀勘察设计评审专家库、省勘察设计质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与省内外其它知名专家组成专业初评组,专业初评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初评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按照分配名额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候选人名额分配由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根据各行业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及行业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等权重确定。
省建设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需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候选人若为企业负责人,还需提交《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2)。
第十八条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省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2/3且在前10名的候选人确定为省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候选人不足10名者,不再补选。
第十九条省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省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经省建设厅研究通过后,报省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社厅、省建设厅进行表彰。
第五章权利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荣获“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者,将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
第二十二条省勘察设计大师享有对申报省勘察设计大师的推荐权,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省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与国家、我省及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的标准化、咨询、评审、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和行业技术进步,注重体现社会价值。
第二十四条年满80周岁的省勘察设计大师,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推荐和评选。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省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可对获选的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并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省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鼓励设立“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六条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省勘察设计大师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恶劣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八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该单位本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省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审定部门作出撤销其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决定并发文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三)发现并核实申报时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省勘察设计大师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少于3位省勘察设计大师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大师称号的,由省勘察设计大师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撤销其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票数达到或超过评选委员人数的2/3者,由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审定部门作出撤销其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决定并发文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
2.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