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科技创新驱动,提高我院科研工作质量,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承担及合作的各类具有研发性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除按本办法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等相关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程序规定
第四条 院科研项目的管理按三个层级来实施:
第一层级 基于我院发展战略的五年科技规划;
第二层级 基于五年科技规划编制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第三层级 依据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形成的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流程包括:申报—评审—过程管理—验收(鉴定)—奖项申报等阶段。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在外部立项评审的科研项目凭立项文件到科技发展中心备案,实施过程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导向,符合我院科技发展战略,满足当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有利于促进我院经济效益增长;
(二) 能够支撑我院各主要专业的科技进步;
(三) 有利于提高我院在全省和行业内的影响;
(四) 有利于推动我院青年科技人才成长。
第八条 院科研项目每年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集中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6日至11月15日。通过评审后的申报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院科技计划。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项目申报,将根据其申报要求,原则上从院科技计划项目中筛选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在25-35岁之间,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期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依托本院相关部门,申报书应由依托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所依托的部门也对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且均应由本院正式职工担任。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当年申报及承担在研的院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的一般流程为: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 申报者不具备申报资格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二) 申报书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四) 申报者既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不力或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未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适度资助的原则。
项目评审的基本要求是:
(一) 项目符合当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二) 研发目标明确;
(三) 预期成果设定合理;
(四) 项目技术路线清晰;
(五) 创新点突出;
(六) 实施节点可控,且过程性节点不得少于1个;
(七)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八) 研发周期合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时可以根据专业组情况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并进行各专业组排序。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对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通过。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中心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报批稿,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正式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列入院科技计划的项目通过项目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应在院科技计划下达两周内填报任务书至科技发展中心备案,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研主管院长签发。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技发展中心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开展研发工作,每个阶段研究工作完成后要写出阶段总结,提交科技发展中心进行相应的评审及确认,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科技发展中心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从项目立项到研究工作全部完成,项目组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计算资料、设计文件及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来往技术文件,所有资料应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但须在科研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向科技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主管院长给出最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时报送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未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科研项目,将由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审查后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督促、警告、终止等措施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验收(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形成后,项目组将该项目全部资料整理装订,报科技发展中心验收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实验室及工业试验记录本、分析检验报告单、经费的决算表、用户意见、发表的论文以及专利等,否则将不予受理结题申请。
需进行成果鉴定的还应提交查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研究项目按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时,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发展中心提出结题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院级验收。
需要对课题成果水平进行鉴定的,项目组提出申请后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鉴定。
申报院内、外奖项的课题必须进行成果鉴定。
第七章 奖励申报
第二十八条 我院根据项目成果质量评选出院科技进步奖,具体规定见《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科技奖励评选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外申报的奖项从我院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内容见院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原发《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