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更好的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全力打造“都会城市·精致兰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二、全面开展“双增双控”和“提质降容”工作,促进老城“抽疏”,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9、建筑限高80米的相关规定(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况除外)。

三、中心城区沿黄河区域新增住宅建设用地,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城市坪台地区(含华林坪、伏龙坪、彭家坪、范家坪、白道坪等)新增住宅建设用地,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含配套设施、公共绿地等),单宗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高于2.5,且不得低于1.2(不得建设别墅类住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如黄峪镇、八里镇、阿干镇等)参照本条执行。

四、旧城改造用地(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用地)应按照“整体规划、片区开发、完善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用地用于住宅建设的,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原则上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五、为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于旧城改造住宅用地,为城市增加广场、绿地等开敞空间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可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容积率转移和奖励,按程序依法依规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具体详见附件)。

六、对于符合省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但需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住宅类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依规先行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兰州市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研究与导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七、尊重历史,妥善解决部分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指标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现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问题。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的住宅用地,按已核发的规划条件继续办理后续手续,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兰州市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研究与导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八、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用地布局,鼓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展览展示、社会福利等项目在资源紧缺区域选址布局。为支持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建筑容积率在符合相关行业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后可依法依规按程序适度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集中的区域,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原则上不再提高。

九、鼓励区县政府、用地单位将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文化旅游、娱乐康体用地,发展科技研发、商务办公、总部经济、商业金融及高档酒店等业态,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应符合《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节点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用地的建筑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依法依规按程序适度提高,商业、商务用地原则上最大不超过6.0,娱乐康体用地原则上最大不超过4.5。

为丰富城市景观实施的区域性地标建筑,建筑容积率指标按程序报市规委会审定后,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适度提高。

十、建筑容积率调整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周边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生态环境。

十一、出城入园原址土地的开发建设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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