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获得甘肃省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5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等四家单位积极申报能效测评机构,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四家单位为甘肃省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测评机构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和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认定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评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 国家级测评机构的设置依照全国气候区划分,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东南、中南7个地区各设1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建设规模、技术经济条件等实际,确定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数量,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域测评机构数量不应多于3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另发)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四)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五)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或者《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国家级测评机构中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材料;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归地方所属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申报国家级测评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申报单位是中央企业的,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国家级测评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测评机构进行认定评审。省级测评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评分标准见《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认定评分表》(附表三),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国家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得少于9人;省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对国家和该项工作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获准国家级的测评机构认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获准省级测评机构认定的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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